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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学会章程

中国太平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太平洋学会,英文名称:Pacific Society of China,缩写:PSC。会徽为双圆交叠图案,图案填充太平洋区域地图概览,代表中国太平洋学会的研究领域。双圆内的大陆图案以白色填充,双圆重叠部分以绿色填充,左边圆内其他区域以橙色填充,右边圆内其他区域以蓝色填充。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由从事太平洋相关领域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自然资源部核心职责开展工作;努力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加快推动太平洋地区海洋事业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本会致力于开展太平洋相关联区域重大涉海学术和技术问题的研究交流和推广;致力于开展太平洋区域重大海洋学术和技术问题的务实合作与联合行动,并高度重视研究相关国际海洋热点问题的解决路径。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然资源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海洋强国战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开展太平洋区域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政策、安全、战略、环境、文化、历史研究等方面的学术交流;组织和参加重大及重点课题的研究交流和科学考察活动,促进本领域各学科的发展; 
(二)开展与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民间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学术团体的交往与合作;
(三)主办《太平洋学报》等学术期刊,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领域各学科书籍;
(四)组织专家学者及会员参与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国家海洋事务的决策咨询;对太平洋区域海洋发展战略动态的研究、趋势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五)普及海洋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宣传海洋强国战略,推动全民海洋意识的提高;
(六)承接政府部门职能转移的社会性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海洋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七)坚持海洋科技创新,发展海洋高新技术,推动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开展太平洋区域的科技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太平洋区域国际海洋相关会议及展览;
(八)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与相关社会组织联合设立海洋科学技术奖,并组织开展海洋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
(九)对会员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爱党、爱国,严格自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个人会员应在海洋领域具有突出的专业研究成果、教学成果和实践成果;
(五)单位会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队伍,在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本行业引领地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
(七)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科技咨询服务;
(八)优先优惠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中国太平洋学会的有关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本会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履行职务;
  (二)协助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担任中国太平洋学会新闻发言人;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1日第六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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