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分支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自查工作的通知
2022-04-25 09: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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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各分支机构:
近日,民政部印发《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请分支机构负责人组织填报《分支机构自查情况统计表》。
请各分支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对照自查内容,逐项进行认真分析,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实事求是反映相关情况,并于4月29日前将《分支机构自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学会秘书处邮箱。
联系人:胡雪艳 010-68511085
邮 箱:tpyxh@vip.163.com
附件:1.专项整治自查范围
2.分支机构自查情况统计表/uploads/file/20220425/2ad732c554a39e49838844131ca26042.docx
中国太平洋学会
2022年4月21日
附件1
专项整治自查范围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